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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撲滅可燃液體火災、可熔化固體火災、可燃氣體火災、可燃固體的表面火災、電氣火災的最低設計濃度應為37.5%;
2.部分可燃液體的最小設計濃度可按附錄B確定;
3.經常有人工作的防護區的最大設計濃度為43%,并應在防護區預期最高環境溫度條件下進行復核。
4.存在多種可燃物時,滅火劑的設計濃度應根據可燃物中數量較多、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可燃物的設計濃度來確定;
5.對有爆炸危險的防護區應采用惰化濃度可按附錄C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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